工伤保险条例讲解: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紧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职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导致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本条是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员工在履行工伤认定职责中,违法、违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职权。
(1)行政确认权。行政确认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他们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同、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权是一种要式的行政行为,是对特定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不是存在的甄别,因此,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认,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根据法律规定和肯定的技术规范作出。条例赋予劳动保障部门对因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进行工伤认定的权力,即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需要严格根据条例关于工伤范围和认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2)行政调查权。行政调查权是行政执法监督的要紧方法,一般包含检查、调查,检验等,是行政机关推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定检查调查权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如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依法对有关事故伤害的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需要被调查单位补充有关材料料,并可以记录、复制有关资料。
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从事有关的调查活动是其法定职责,实践中绝大部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员工都可以认真履行职责,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状况,弄虚作假的状况与因为失职、读职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等,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杜绝这种事情的发生,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对本条第一项的理解。
本条第一项中所称“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是指有权受理工伤认定的机关,没办法定是什么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拒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定工伤认定申请条件,工伤认定机关拒不受理的;(2)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定工伤认定申请条件,工伤认定机关在法定的受理期限内不予受理的;(3)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符合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工伤认定机关故意设置障碍,不予受理的;(4)因工伤认定机关员工的失职行为致使申请人超越申请时限的;(5)因工伤认定机关是什么原因使申请人没办法按正常情形申请,工伤认定机关不予受理的,如工伤认定机关拆迁等。上述行为剥夺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工伤认定机关的有关职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第一项所称“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职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是指在工伤认定中,负责工伤认定的职员借助手中的职权,为将我们的亲友或者有其他利益关系不是工伤范围的人认定为工伤,而采取的编造事实,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不真实鉴别或者故意违反工伤认定程序等行为。弄虚作假在主观上是一种有意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是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认定为工伤职工,性质是紧急的,因此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员工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两种行为假如紧急损害国家声誉,或者导致恶劣社会干扰,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以下对滥用职权罪作必要的说明: